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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数字电视遭遇反垄断民事诉讼

08-12-01 09:16:09  数字电视中文网|DVB中国     作者: 来源:沃华传媒网

    大学教师郑英龙起诉杭州数字电视运营商华数公司,要求退还不合理收费,取消垄断行为。

    浙江省出现首例因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导致的反垄断诉讼。

    11月2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浙江工商大学教师郑英龙起诉杭州华数数字电视营运有限公司(下称华数)一案。华数乃杭州市惟一一家当地政府授权数字电视运营商。

    郑英龙起诉称,华数违背事先签订的客户服务合同,单方面涨价,而这主要是因为华数目前正处于数字电视运营主体垄断地位所造成的。

    由此郑英龙要求华数退还合同期间无据多收的100元点播费用;退还合同期间擅自改变合同条款增收的每月7元、共计28元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用;取消华数对杭州数字电视运营的垄断行为。

    郑英龙对 记者表示,将来不排除继续打反垄断的行政诉讼。

    诉由

    与诸多杭州市民一样,郑英龙于2007年9月与华数订立数字电视客户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原告支付被告14元的基本维护费用,期间郑通过电视机顶盒家银通和营业厅预付费的方式存入500元。

    合同期间,郑英龙并没有以点播的方式收看被告提供的收费节目,而华数在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期间无根据地收取了其100元点播费用。

    2008年10月10日郑英龙又发现账户上从2008年6月份开始被收取的数字电视基本费用不是合同约定的14元,而是21元,2008年6月至9月间共多收了28元。

    对此,华数公司解释称,这是因为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从6月份开始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用每月提高7元。

    华数公司副总沈林华也对 记者表示涨价经过了听证会、公告等一系列合法程序。

    然而,郑英龙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华数虽是杭州市数字电视的垄断运营主体,但其不是行政机关,其和消费者订立的服务合同理应严格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费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而华数在既没有告知也没有得到合同相对方认可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合同主要条款,多收了原告28元。

    郑英龙诉讼请求还认为,该种无视契约精神的违约行为,主要是被告目前正处于数字电视运营主体垄断地位所造成的,其本已获得政府对公益性事业的财政补贴。

    从2005年开始,杭州市政府对数字电视公司实行贷款贴息等补助,2005年补助868万元,2006年补助1450万元,2007年补助2321万元。

    郑英龙认为,华数在做数字化电视平移转换时,所有的宣传,包括网页、政府公告等,都明确说有线网络数字平移是免费的。“华数现在的做法像是美容院,吸引顾客说有项目是免费的,但是客户来了后则说免费项目也是有成本的,所以要多收费。这是不合理的。”

    “然而我们可以不去骗人的美容院,但不能不选择华数,不然就没电视看,因为它的垄断地位,我们不得不选择华数,我住的小区惟一的选择就是华数。”郑英龙称。 

    争议

    这起诉讼也是目前浙江省首例因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导致的反垄断诉讼,其争议颇具行业代表性。

    根据国家《广播影视科技“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2005年中国有线数字电视用户超过3000万户,2010年全面实现数字广播电视,2015年停止模拟广播电视的播出。全国各地都将逐步实现数字化平移转换,同时也大多引入了市场化运作公司。

    对此诉讼,双方各执一词,华数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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